“可是在林文杰负责,肖春梅的治疗后,每个月的用药成本从1000元不到,逐渐上升到了5000元左右。”
肖春梅的病能耽误吗?并不能耽误。
这一点证明了吗?
这一点从医药费用上已经证明了。
“如果连最基本的药品药效都不清楚,那么他为什么要为肖春梅推荐这类高昂药费的药品?”
他也的确是不能拿出任何的证据能够表明林文杰有暗示李栋的行为。
在其主观上存在着一定的被迫性。
“说什么没有目的,都是放屁!”
可是一般在面对着是在往善的违法行为中,都会从轻判处。
“其中也包括了内部的情况,以及林文杰的一些相关情况。”
还是需要回到案子本身,这个案子最关键的是什么?
最关键的问题还是要做减刑答辩啊!
但是这一点不重要,重要的是李栋的主观性,是不是被迫的。
“再回到那个话题,林文杰知不知道李栋用的是假章,有没有过暗示行为?”
苏白的陈述内容很长,但是陈述的核心也很简短。
“这也是保障他妻子生命的一种方式,虽然说他所做的事情是错误的,是违法犯罪的。”
“我方有一些材料已经得到了物证局的证实查验。”
可是实际上他为什么要这么陈述?
“他并没有选择权,他没有能力去选择使不使用!”
“好,请上诉方委托律师展示。”
通过刚才医院律师和上述人委托律师的陈述。
“那林文杰为什么这么做?”
审判长的询问,其实已经表明了一种态度。
现在关于寻衅滋事这一点的判定完成,接下来就是对于诈骗的定义判定。
李栋私刻公章,的确有着这一部分原因。
并且在刚才陈述的逐渐增加了医药费上更加清晰的说明了这一点。
高价药品让李栋无法承担,是不是一种被迫的情况?
“这一点是值得深思的!”
在寻衅滋事这一点的判定上面,审判长有非常大的概率,会判定这一条罪名撤销。
法槌敲响,判定结束。
“更重要的一点是——林文杰在李栋是假的印章来缴纳医药费用的时候,大幅度的提升了药物费用。”
“试想一下。…”
“苏律师,难道能够拿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吗?感觉可能性不大呀!”